在意想不到之处看见伦理原则

 妥拉经文:当你出去(Parashat Ki Tetze),申命记 21:10–25:19

马特·阿布索伦(Matt Absolon),Beth T’filah,会堂,佛罗里达州米拉马尔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把他们掳了去;若你在被掳的人中看见一个美丽的女子,恋慕她,想要娶她为妻,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要剃头发、修剪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为她的父母哀哭满一个月。然后你可以与她同房,作她的丈夫,她也作你的妻子。后来你若不再喜悦她,就要让她随意离去;不可为了钱财卖掉她,也不可把她当作奴隶对待,因为你已经羞辱了她。”

——申命记 21:10–14

本周的《妥拉》经文一开始,就提出了一套关于如何对待战俘的律法。乍看之下,这些规定似乎与现代生活相距甚远。然而,当我们将它们与过去一个世纪以来所记录的战争暴行放在一起考察时,就会发现,这些律法与我们今天的现实并没有那么遥远。

对于研究战争的人而言,我们知道,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并不是战争中不幸附带发生的现象,而是一种蓄意实施的战术,施暴者以此恐吓和征服平民。日本帝国在中国犯下的暴行、纳粹德国在欧洲实施的暴政、俄罗斯在乌克兰的所作所为,以及2023年10月7日发生的事件,都只是漫长历史清单上较近的条目。

根据当代与历史记录,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令人痛心的事实:这种行为并不是偏离战争常态的例外……它反而是战争中的常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真正罕见的,是克制。

《妥拉》的伦理原则与这种现实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第一,《妥拉》赋予被掳者内在的尊严与价值。

她不是可以任由征服者摆布、随意使用后又抛弃的财物。《妥拉》并不因为一个人战败,就取消其人的尊严;也不因为一个人获胜,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反,《妥拉》重申了被掳者的人格尊严,同时要求胜利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妥拉》要求人对敌人怀有同理心。

律法规定,在任何人可以向这名被掳女子提出婚姻要求之前,必须给她整整一个月的时间,为自己的父母哀哭。

这条律法拒绝让胜利者把“他者”贬低为一个物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约束恰恰施加在征服者权力达到顶峰的时候。

第三,这一仪式本身也在审视胜利者的欲望。

让被掳女子剃去头发、修剪指甲,并脱下被掳时所穿的衣服,就是要除去那些可能引起征服者迷恋的外在标记。

其中的含义十分明确:促使这个男人掳走她的欲望,本身就值得怀疑。因此,《妥拉》规定,在他可以付诸行动之前,必须等待整整一个月。

第四,这段经文最后保护了女子长期的身份与权益。

“后来你若不再喜悦她,就要让她随意离去……不可把她当作奴隶对待,因为你已经羞辱了她。”

男人既然已经娶她为妻,就不能随心所欲地羞辱她。他可以让她离去,却绝不能将她卖掉或使她沦为奴隶。

犹太拉比和圣贤们对这段经文有许多讨论。它后来被称为 **yefat to’ar(יְפַת תֹּאַר,意为“容貌美丽的女子”)**之律法。

伊本·以斯拉(Ibn Ezra)指出,如果胜利者后来休弃这名女子,他的行为就带有欺骗的性质。纳赫曼尼德(Ramban)的看法更进一步:如果胜利者侵犯了她作为合法犹太妻子所享有的任何法律权利,就应当受到鞭打的惩罚(《塔木德·基杜辛》21b)。

从这段经文中,我们可以看见几项重要的伦理教导:

  1. 《妥拉》将人的尊严延伸至所有人,包括我们的敌人,并要求我们也这样对待他们。

  2. 《妥拉》在必要时允许战争,但要求人们在执行战争时保持道德上的克制。

  3. 胜利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道德约束。

  4. 允许某种行为,并不等于认同或赞许这种行为。 当《妥拉》对一种卑劣的动机作出让步时,也会为这种让步设置防护措施。

当我们面对10月7日之后不断浮现的事件,以及针对乌克兰妇女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妇女日益增多的战争罪行时,这些教导依然令人痛心地具有现实意义。

它们在我们与敌人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伦理界线,无论敌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

即使在战争最黑暗的时刻,我们仍然坚持:人的尊严不容妥协。


本周经文中的第二段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是关于悖逆之子的律法。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管教他,他仍不听从,就要由父母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到他所住城邑的城门口。”

——申命记 21:18–19

在古代世界的大多数文化中,父亲对自己子女的生命拥有绝对权力,这几乎就是当时公认的法律常态。

罗马人将这一原则体现得尤为鲜明,称之为 Patria Potestas,字面意思是“父亲的权力”。

弑父会受到极其残酷的惩罚,但在罗马历史的大部分时期,父亲杀死自己的孩子,却仍然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特权。

这一观念直接源于罗马的宗教世界观:罗马的众神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权力,对自己的子女和臣属施加任意而不受问责的统治。

罗马并不是唯一一个在法律中承认父亲杀害子女之权的文明。在巴比伦、亚述、赫人社会、古典时期的印度、帝制中国、日耳曼部族、古代基辅罗斯,以及阿兹特克文明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父权制度。在这些社会里,父亲往往对孩子的生命、婚姻,甚至将孩子卖为奴隶,拥有极大的决定权。

每一种情况下,家庭法都反映了支撑该文化的宗教观念:神明对其臣属拥有绝对而专横的权力。

最令人痛心的是,当我们转向迦南的神明时,我们自己的祖先也未能免于这种可怕的行为。以色列有些君王甚至杀死自己的儿子,将他们献给神明作为祭物(列王纪下16:3;21:6)。

然而,耶和华我们的神却与这些神明不同。

“耶和华你们的神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了你们,作祂珍爱的子民(segulah)。”

——申命记 14:2;另参利未记 25:55

《妥拉》一贯强调:每一个以色列人都属于神,是祂珍爱的产业;他们不属于任何人间的主人,甚至也不属于自己的父母。

我们是至高神的儿女。

本周的经文正是这一主张的具体体现。

它剥夺了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生死大权,并将这项责任交给城中的长老——正是上周《妥拉》经文所设立的那些官长。他们受托追求公义,而且唯独追求公义。

无论父亲的自尊受到多么严重的伤害,无论他的自我意识受到多么强烈的冲击,都不能成为伤害自己孩子的理由。

因为这个孩子是耶和华珍爱的产业,是祂的 segulah(סְגֻלָּה,珍爱的子民或特别的产业)。

限制父亲权力,是《妥拉》与以色列周围各民族法律制度之间一个重要却经常被忽略的区别。

这一对比值得我们明确指出,尤其是因为我们生活在现代西方社会,往往并未意识到,自己至今仍承受着这份源远流长的伦理遗产。

我们这些弥赛亚犹太信徒,不应把这份遗产视为理所当然。

如今,西方世界常常把许多这样的伦理原则当作不言而喻的“现状”,或视为已经由法律确立的人权。然而,正是《妥拉》率先确立了这些权利。

然而,近来世界各地发生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传播《妥拉》的光明,这项工作永远不会完成。

我们有责任继续把这光照进一个充满黑暗的世界。

安息日平安!(Shabbat shal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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